笔者在从事律师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也曾碰到过类似无“法”可援的尴尬境地。那是在一起前后长达一年多的,为一位外来农民工薛某因打工摔伤提供法律援助的案子中碰到的。2002年4月,薛某到上海没几天,就被一个建筑企业项目经理下属的一个小工头喊去临时帮忙,突击完成一幢建筑用房的外墙涂料涂抹任务,但第二天,薛某就因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而从三楼的脚手架上摔下,造成二级伤残终生瘫痪的严重后果。事情发生后,由于害怕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严厉处罚,该建筑企业向施工地所在的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写了一份比较诚恳的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处理过程的检查报告,将薛某称为“我单位职工薛××”(其实薛某没有与该企业签订过劳动合同,到该企业工作也只是因同乡小工头的介绍而去的),区安全生产监察局鉴于该企业的态度比较诚恳,也就没有作出停工停产等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而只进行了一定的罚款,并且就该事故作出了一个同意该企业处理报告的批复(该批复是法定的认定工伤的文书)。之后,薛某多次找该企业要求按工伤标准适当给予赔偿,但该企业却总是以种种原因推脱,实在躲不了了,就明确地对他说,他受到的伤害与企业无关。最后,薛某迫于无奈,找到笔者,寻求法律援助。薛某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对劳动仲裁不服,薛某又将案子起诉到法院。但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却遇到了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对于工伤赔偿,2002年9月1日之前,上海市制定有面向外地劳动力待遇标准方面的文件《沪劳保发(1995)21号》和《沪劳保发(2000)58号》文件,国家劳动部又颁布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如果适用《沪劳保发(1995)21号》和《沪劳保发(2000)58号》文件,则该农民工只能获得10多万元的赔偿,显失公平,难以补偿该农民工身体所受到的伤害和今后的生活所需,且需事先办理过用工手续(而薛某未曾办过);如果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则除了发给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22个月的工资)外,还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直至死亡,不仅执行起来麻烦(薛某工伤发生时才22周岁),而且费用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难以落实(薛某此前并不是该企业的职工,企业也从未为他缴纳过什么工伤保险费)。最终此案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由该企业赔付给薛某近21万元结案。
周岱兰事件和薛某索赔的曲折经历,表面上是他们个人的悲惨遭遇,但却折射出农民工在工伤、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巨大空白。这些事件提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中国成千上万的农民进城打工后,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谁来解决?立法上怎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使他们不被边缘化?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1978年至2000年期间,中国农村累积向非农产业转移农业劳动力1.3亿人,平均每年转移591万人。专家预测,今后几年将是农村劳动力供给的高峰期,每年新增民工将超过800万。从整个社会角度看,数以亿计的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十分独特的社会群体。在如此众多的外来人口中,没有被媒体披露的“周岱兰”会有多少,他们目前的社会保障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这就造成一个明显的问题,那就是覆盖面过窄。
首先,从就业保障方面看,保障制度执行不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如,有的单位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保护的也仅仅是企业主利益,而民工则享受不到《劳动》规定的权利;有的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支付民工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大多数的城市民工由于就业受到限制,没有平等的就业权,很难伸张基本的权益要求,劳动力市场上巨大的供过于求的压力迫使他们明显地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不敢对自己的工资、劳保等权益提出意见,而不得不接受极低的劳动力价格的现实,和诸多的“不平等条约”。如年底支付工资、超时工作、没有工休日等。即便如此,很多用人单位竟然还肆意侵害民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一些企业、老板恶意拖欠民工工薪的现象相当普遍,以至于国家总理在2003年底发起了一场全国性的追讨欠薪活动。民工一旦失业,在失业期间多数只能够靠过去的积蓄或向亲友、老乡借钱生活。一小部分人不得不离开城市回家乡去。此外,进城务工就业的民工需要登记办理的证、卡少说也有五六项,收费手续多达十几项,每年至少要交费500元—600元,而且,证、卡必须年年审,手续费、管理费必须年年交。虽然2002年国家计委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多种保护民工基本权益的政策,但根本问题并没有解决。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民工存在歧视,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民工权益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