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行为是管制改革和中国反垄断法中的核心问题。本文采用线性城市模型证明,管制改革中纵向经营在位企业具有采取排他性行为对新企业实行市场封锁的激励。在此情况下,混合型管制体制具有相对的效率优势。中国自然垄断行业具有自然垄断、行为垄断和行政垄断三重交织的特点,垄断性公用企业具有特殊的滥用行为产生机理和滥用行为方式。反公用企业滥用行为应建立“混合型”管制体制模式,将深化行业管制体制改革和反垄断执法有机的结合起来。
[关键词]公用企业;滥用行为;混合型管制体制
自然垄断行业放松管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激励性运营体制,这不仅需要通过在竞争性环节引入竞争以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而且还需要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行为。在管制改革中,由于在位企业通常拥有自然垄断性的“瓶颈”设施,新进入企业只有接人该“瓶颈”设施才能提供最终的服务。在位企业采取纵向排他等限制竞争行为时,新进入企业往往难以与之有效地竞争。如果垄断行业改革仅仅形成竞争性市场结构而不形成竞争性的企业市场行为,则改革并不会带来经济效率的改进。因此,在保留上下游企业之间纵向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管制纵向经营的在位企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便成为政府管制政策和反垄断政策的核心,管制体制正面临如何从以拆分为主的结构性管制向以反垄断为主的行为性管制的转变。
一、纵向相关市场中公用企业的“市场封锁”激励
我们采用线性城市模型来分析一体化在位企业是否有激励采取提高竞争对手成本和降低接人质量等排他性行为来对新进入企业实行市场封锁(foreclosureure)。假设存在一个长度为1的线性城市,消费者均匀地分布在城市线上,有两个网络企业,网络1为在位者,网络2为新进入企业,二者分布在城市的两端。企业1是一个一体化的在位企业,它垄断上游市场的瓶颈设施,并在下游市场参与竞争。两个网络企业之间的产品替代率是由消费者购买每单位产品的交通成本t来表示的。U1和U2分别是消费者消费网络1和网络2服务的总效用。假设U1≠U2,以此表示两个网络服务之间的产品差别度,这种差别化主要是反映网络服务的质量差别,如电信业中的噪音、接入等待时间、掉线率、通话质量等方面。P1和P2是网络1和网络2服务的价格。纵向一体化在位企业的成本为C1,独立下游进入者的成本为C2。假设消费者都购买网络服务,购买的数量是X。
从(14)式可以看出,U1-U2越大,企业1的产出和利润就越高,竞争对手的产出和利润就越低。由于每个企业的利润函数中自己的成本为负号,竞争对手的成本为正号,则自己成本的下降会增加产出和利润,竞争对手的成本上升会增加自己的产出和利润。因此,在放松管制改革过程中,纵向经营公用企业有激励采取排他性行为来排斥其他企业的进入竞争。在以引入竞争为主的管制改革中,如何有效管制拥有瓶颈设施的一体化在位企业的排他性行为成为管制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二、纵向相关市场下的公用企业管制体制
(一)非接入管制下的纵向一体化
在接人没有受到管制的情况下,在位企业的总成本是由垄断市场的运营成本C和竞争市场的运营成本C1构成,CW=c+c1。
下游市场独立的竞争性企业的总成本是由竞争市场的运营成本c2和接入价格a所构成。由于接入价格a是在接入成本C基础上的一个价格加成δ,因此下游市场独立的竞争性企业的总成本可以表示为:C2E=c2+a=c2+c+δ
由于接入价格不受管制,在位垄断企业具有价格的制定权,因此出于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的最好方式是通过提高接入价格来排斥进入者。当接入价格高到使进人者无利可图的时候,则实现了完全的市场封锁。因此,对在位垄断企业的接入价格进行有效的管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接入价格管制下的纵向一体化
在接入价格管制下,一体化在位企业的总成本仍为:CW=c+c1。此时由于接入价格受到管制机构的管制,在位企业的接入价格只能是一个有限的加成δ。此时下游市场独立的竞争性企业的总成本是C2E=c2+a=c2+c+δ。
在此体制下,当δ=0时,有利于新企业的进入,但是,这会产生对在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资产侵吞”问题。当 的时候,会有助于保持在位企业的投资激励,但是仍然会对新企业的进入造成一定的障碍。因此,在此体制下,管制者面临着如何在防止市场绕道的重复建设和保护在位企业的投资激励防止资产侵吞之间寻找到恰当解的问题。
(三)接入价格管制下的纵向完全分离
在纵向完全分离体制下,瓶颈设施由独立的企业来经营,其总成本是提供接入的成本 。两个下游竞争性企业的总成本分别是:
在纵向完全分离体制下,独立的瓶颈设施提供企业没有采取排他性行为的工具,而且其利润受到管制机构的严格管制,因此不存在纵向排他的激励,不会产生纵向限制竞争的现象。由于其自然垄断特性,通常采取政府补贴和国有独资的独立法人制度。
纵向完全分离会产生双重加价和上下游交易关系不稳定的问题,尽管竞争会促使市场的价格降低,但双重加价会导致成本的上升,这既可能会抵消竞争价格降低效应,更可能的情况是在单个企业无法改变价格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恶化,从而降低企业投资于设备维护升级和扩大生产规模的努力,造成产品供给的不足,最终可能会带来整体性的供给危机。
(四)混合体制下的纵向相关市场结构
上述三种管制体制主要是关注于价格,试图通过结构性的管制来消除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可是这些措施在防止限制竞争行为的同时,却带来很大的纵向交易和纵向协调问题,有可能会导致行业运营风险的加大。在纵向相关市场结构下,如果将以反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和以管制接入价格为核心的经济管制有机的结合起来,则可以在有效防止瓶颈企业的纵向排他性行为的同时,保持纵向经营结构的成本效率和以长期合约为核心的纵向交易协调效率。通过对公用企业适用反垄断法,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采取排他性行为的激励,限制了在位企业的排
他性行为;同时通过实行有效的接入价格管制,制定合理的接入价格,保证高效率企业的进入竞争和在位企业的投资激励。因此,反垄断和接入管制有机结合的“混合型”管制体制具有相对的比较效率优势,但是,这种体制需要以建立反垄断机构和行业管制机构之间有效的分工协调机制为前提。
三、公用企业的滥用行为及绩效
中国经济转型的渐进性特征决定了在管制改革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特征:一是由于在位企业拥有对“瓶颈”设施的控制权和不充分的结构改革,往往是一体化运营或通过股权、交叉人事任免等方式对竞争性环节和“瓶颈”设施环节都具有很强的控制力,是一个明显的一体化垄断企业;二是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企业的资产结构中国有股份一直占据绝对的优势,是典型的国有控股企业。
由于国有控股公用企业自身的治理结构缺陷,在政企不分和管制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在改革过程中只要赋予在位企业利润动机,纵向运营的国有控股在位企业就有激励通过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来阻止竞争对手的进入,以维持自己的市场垄断势力和垄断利润。在在位国有控股企业具有很强的纵向一体化控制能力和政企不分体制下,其排他性行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价格挤压”行为
在放松管制的改革过程中,经营自然垄断环节的在位垄断企业会运用受管制的垄断市场利润去交叉补贴它在竞争性市场中的业务,实行掠夺性的价格以排斥新企业的进入。由于“瓶颈”环节的价格和利润受到政府的管制,企业就有激励规避管制以谋取垄断利润。即在位企业通过纵向控制,通过竞争环节和“瓶颈”环节之间的内部定价实现利润转移。交叉补贴会导致受管制市场服务价格的上升,而在竞争性市场上一体化垄断企业会采取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通过恶性价格竞争排挤高效企业的市场份额。因此,垄断性在位企业通过对自己的下游企业和独立的竞争性下游企业实行歧视性的价格,在竞争性市场对竞争对手实行“价格挤压”,以图将竞争对手从某些业务市场中排挤出去或压制其市场扩张。